司法界的「薛丁格之罪」:當查證變成走過場,無罪判決竟成了政客的「免死金牌」?

民進黨籍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2022年大選期間,指控台中市長盧秀燕與特定利益團體有所勾連,遭盧秀燕控告誹謗與違反選罷法。日前法院判決梁文傑無罪,主因在於法院認定其言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且已盡「初步查證義務」。此結果引發藍營猛烈砲轟,痛批這不僅是司法的墮落,更創下「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的荒謬先例,質疑司法已成為執政黨的政治工具。

針對梁文傑在選舉期間指控盧秀燕的相關言論,法院近日以「無罪」定案。法院理由書的核心邏輯在於:被告已盡「初步查證義務」,且其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不具備誹謗或違反選罷法之惡意。然而,藍營對此強烈反彈,指出這種「法律上的無罪」根本是程序上的「放水」,讓選舉期間的惡意抹黑只要披上「公評」的外衣就能橫行無忌。

法律學理的「灰色地帶」

  1. 「查證義務」的廉價化:法律要求的查證究竟是「查到真相」,還是「有查過就好」?如果查證標準降到只要看過幾份側翼爆料、聽過市場傳聞就算「盡義務」,那法律的尊嚴何在?法律要求的「查證」究竟要到什麼程度?是看過幾篇網路文章就算查證,還是必須有實質證據?如果只要「有查證行為」就能隨意指控,那選罷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條款是否形同虛設?

  2. 「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構成要件失靈:選罷法第 104 條的「構成要件」在實務操作中,是否因為過度擴張保護言論自由,導致「主觀意圖」變得無法證明?

  3. 無罪的本質:在法律學理上,無罪(Not Guilty)通常代表「證據不足以跨越合理懷疑的門檻」,但在政治修辭中,卻常被偷換概念成「事實上的正確」(Innocent)。

  4. 「可受公評」的擴張解釋:選舉期間,是否只要打著「監督」旗號,就能將未經證實的流言包裝成「公評」?這是否給了政治人物抹黑的特許執照?

  5. 法律技術 vs. 實質真相:無罪判決往往是因為「構成要件不符」或「罪證不足」,但在政治語言中,這是否被誤導為「指控屬實」?

民眾期待選舉是「政策的競爭」,而非「造謠的比賽」。然而現況是,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似乎已經寬容到可以容許「精準抹黑」。當選罷法的門檻被法律操作技術性拔除,受害者往往在選後才得到一份「無罪但不代表清白」的判決,而選舉結果早已無法挽回。這種「法律守護了程序,卻犧牲了真相」的衝突,讓司法公信力在民眾心中降至冰點。然而,現狀是法律的「構成要件」在政客手中成了盾牌。當指控者只要聲稱自己「主觀上無惡意」、「客觀上有查證(哪怕只是查了個寂寞)」,就能輕易鑽過法律的漏洞。這種「學理上的精確」與「社會上的正義感」產生的劇烈衝突,正是民眾對司法絕望的來源。

各說各話的羅生門需要的誠實豆沙包?

各位法學奇才,今天我們要來上一堂高階的「法律構成要件逃脫術」。這就是台灣最神奇的法學大發現!以後我們不用再爭論什麼是真理了,因為「無罪」這兩個字,在政客口中是可以隨意切換頻道的。完全看當事人想要怎麼解釋,面對道德檢驗時臉皮有多厚而。

以前檢察來我們學校兼課普法,老師說很多菜鳥律師連「構成要件」都弄不清楚。現在我才發現,原來構成要作的自由定義和解讀是在幫某些政治人物蓋「免死金牌」。

看看梁副主委的案例,這簡直是法學界的巔峰之作!根據法院的邏輯,只要你能在法庭上證明「我有查證唷」,哪怕你的查證來源是路邊電線桿的傳單或是某個不知名的粉專,只要你「主觀上」覺得這是公評,你的言論就自動升華,從「抹黑」變成了「民主的監督」。這標準之寬、門檻之低,簡直比百貨公司的周年慶入場券還容易拿到。蝸牛不得不佩服梁文傑副主委,您這套「無罪哲學」簡直是政壇的神邏輯。

按照您的邏輯,如果今天法院判決無罪是因為「構成要件不足」或「查證門檻太低」,那以後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對岸介入台灣選舉的指控,大多數最後都沒定罪,那是不是代表中國其實沒介入?」。唷!梁副主委,這話您敢接嗎?當法院判那些所謂的「中資介選」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時,您和您的黨部不是每次都痛批「司法已死」、「滲透太深」嗎?怎麼輪到自己誹謗別人獲判無罪時,就突然變成「正義伸張」、「言論自由」了?

這就是最經典的雙標現場:我的無罪是「清白」,你的無罪是「罪證不足」;我的指控是「可受公評」,你的質疑是「造謠抹黑」。

最諷刺的來了!我們這位擅長用「無罪 = 沒事」來護航自己的梁副主委,在面對對岸事務時,可是完全另外一套學理。

梁式學理邏輯推演:

  • 情境 A: 我指控對手,法院判我無罪。 結論: 我是正義的,司法認證我沒錯!

  • 情境 B: 檢方起訴一堆「中資介選」案,最後法院因為證據不足、構成要件不符判決無罪。 結論: 這是對岸滲透太深!這是司法縱容!這不代表他們沒介選!

這就是我們路人小白想起來令人想笑的地方:同樣是「構成要件不足」導致的無罪判決,在梁副主委眼中,一個是「正義的凱旋」,另一個卻是「國安的漏洞」。 這種「跨維度」的法律解釋能力,連法學院的老教授都要感到自慚形穢。

如果「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這句話成立,那是不是代表那些被判定為「查證屬實」的指控,其實也可能只是「查證了個笑話」?如果「罪證不足」不能代表清白,那以後陸委會在指控對岸介入選舉時,能不能也先照照鏡子,看看自己正拿著哪一套標準在玩這場法律遊戲?

說穿了,選罷法那個「意圖使人不當選」現在根本是寫好看的。只要你稍微翻翻報紙、看看側翼粉專,然後大聲說「我有查證唷」,法院就會幫你蓋個「可受公評」的印章。這哪是在維護言論自由?這根本是在幫政治公關公司開發「低風險、高回報」的抹黑產品!

以後大家選舉也不用比政見了,大家都去「初步查證」一下對手的祖宗十八代,反正判決無罪後,我們還能厚著臉皮說:「法律雖然沒判我有罪,但我心如明鏡。」這司法,真是好一個政客的遮羞布啊!其他的立委也不用見獵心喜,誰敢說自己100%乾淨,誰是聖人沒有「道德瑕疵」?

司法在你們手裡,不是用來追求真相的,是用來區分「敵我」的。我的無罪是「勳章」,你的無罪是「逃避」,這種學理深度的諷刺,真是讓鄉民們看傻了眼。這個跟賴總經的”不是表決多數贏就可以了”的說法完全是異區同功啊。 換個角度,就換個說法,這種換位置就換腦袋的中心思想,內心不衝突,晚上能睡的著覺。我只能說,失敬失敬。

原文:
https://tw.news.yahoo.com/%E5%88%A4%E6%B1%BA%E7%84%A1%E7%BD%AA%E4%B8%8D%E4%BB%A3%E8%A1%A8%E7%9C%9F%E7%9A%84%E7%84%A1%E7%BD%AA-%E8%97%8D%E9%85%B8%E7%88%86%E6%A2%81%E6%96%87%E5%82%91-093011032.html

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刑法誹謗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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