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也是這次的洪仲丘案,我才知道軍士官不能關禁閉,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陸海空軍懲罰法自98年修法之後,根據該法第6條之規定,部隊即已不得對於士官、軍官施予關禁閉之懲處!(第6條: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一、管訓。二、降級。三、記過。四、罰薪。五、悔過。六、罰勤。七、申誡。)
我在六軍團某單位時,我們連上一個長務士官學弟(志願役~那時我剩3個月退伍),因為收假時,睡過頭,家人也沒有叫,晚了十五個小時才回營,處罰是什麼?抓去關禁閉。
後來,我的士官學長半夜溜出去,大家都Cover不了,被抓到,結果咧,也是被抓去關禁閉。
我們連上前後就送了2個士官去關禁閉,前後任不同的營長,那時送軍士官去禁閉室很多啊!很正常啊!
第一次士官學弟被關禁閉,還沒有招開士評會(士官評議委員會),營士官督導長就直接送去了。我學長,有送士評會,只有關禁閉和拔階。
兩位都是下士,一個志願意,一個不願役,通通都是抓去關,六軍團中這種送禁閉的,多的跟山一樣,各單位應該蠻習慣的,重點是這件事經過這麼多軍官之手,一堆官士官都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我想絕對不是只有洪仲丘這個案子,有一狗票吧!十多年前,這些人真的就是該關禁閉。
軍中就是封閉,進步就是慢,現在說,送禁閉的話,犯了違背職務私行拘禁部屬,涉嫌陸海空軍刑法之「違反長官職責罪」以及刑法之妨害自由罪,軍檢署或地檢署自應加以追訴。
現在轉到桃園地檢屬了,就看能怎麼辦案。
最後,修正的條例實在太好笑了,對我們不願意來說,除了管訓以外,其他都不痛不癢,薪水本來就不多,降級,記過,罰薪都沒有差,悔過話唬爛我最會了,罰勤,就看監督我的人拿我有沒有辦法,最後一個申誡更是無感,國軍改了這條,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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