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新幹線 加值服務費用調整說明

為了保護電磁記錄,看來玩遊戲要花的成本還真不少,另外,我記得不是有規定要免費提供安全機制嗎?怎麼還是要付費呢?該不會是我對On Line Game的新聞誤解吧!

2011/01/10 我想到的是,遊戲公司這樣改條款,需不需要玩家同意啊?還是玩家都沒有看條款呢?條款有損玩家權益時,該怎麼處理,交消保會嗎?老實說,真的不太清楚。

===轉貼如下===

親愛的玩家您好:

因應線上定型化契約將於99年12月進行修訂公告,費率調整時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線上遊戲使用人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本公司將於100年1月1日針對部份加值服務費用進行調整,詳細調整費用說明如下:

  1. 歷程查詢-原150元調整為200元
    適用遊戲:新仙境傳說、三國群英傳、劍俠情緣Ⅱ、天使之戀、完美世界、十二之天1、十二之天二、天龍八部、風火之旅、仙劍、夢幻龍族、魔卡英雄。
  2. 帳號匯出-原500元調整為300元
    適用遊戲:新仙境傳說、三國群英傳、信長之野望、劍俠情緣2、天使之戀、完美世界、十二之天1、新武林外傳、WEB三國、天龍八部、誅仙2、風火之旅、十二之天二、GLOG CITY、仙劍、夢幻龍族、風色幻想、神鬼奇兵、魔物獵人、魔卡英雄、嗜血DNA、劍俠世界。
  3. 資料修改-原150元調整為450元
    因現今定型化契約及官網註冊頁面均已明顯提醒玩家,註冊時務必填寫真實個人資料,以免造成後續無法處理帳號問題,造成自身困擾。且資料修改之處理,需秏費較多時間,且後續易產生搶帳號問題,故提高處理費用為450元。
    適用遊戲:新仙境傳說、三國群英傳、信長之野望、劍俠情緣2、天使之戀、完美世界、十二之天1、新武林外傳、WEB三國、天龍八部、誅仙2、風火之旅、十二之天二、GLOG CITY、仙劍、夢幻龍族、風色幻想、神鬼奇兵、魔物獵人、魔卡英雄、嗜血DNA、劍俠世界。
  4. 通訊安全鎖新增修改-原150元調整為200元
    未來將開放回填頁面,若玩家未綁滿限定號碼,請玩家利用官網自行回填,不需處理費用。但若已綁滿號碼或帳號,需客服人員協助重新修改號碼,則單次收費200元。
    適用遊戲:新仙境傳說、三國群英傳、完美世界、十二之天1、新武林外傳、WEB三國、天龍八部、誅仙2、風火之旅、十二之天二、GLOG CITY、仙劍、夢幻龍族、風色幻想、神鬼奇兵、魔卡英雄、劍俠世界、尬舞、風色英雄。
  5. 角色回復-原350元調整為250元
    適用遊戲:劍俠情緣2、風火之旅、仙劍。
  6. 角色轉移帳號-原199元調整為150元
    目前僅劍俠世界Ⅱ提供此服務,為使玩家方便帳號管理及使用,故費用調整為150元
    適用遊戲:劍俠情緣2。
  7. 撤消被盜案件申告-1000元/凍結帳號
    因現今定型化契約規定,若玩家帳號遭盜用,遊戲公司應回覆物品予申告人,部份玩家意圖利用此一條款獲得不當利益。故特設定此服務品項。
    適用遊戲:新仙境傳說、三國群英傳、信長之野望、劍俠情緣2、天使之戀、完美世界、十二之天1、新武林外傳、WEB三國、天龍八部、誅仙2、風火之旅、十二之天二、GLOG CITY、仙劍、夢幻龍族、三國志、風色幻想、神鬼奇兵、魔物獵人、魔卡英雄傳、嗜血DNA、劍俠世界、尬舞、風色英雄傳。
  8. GF儲值記錄-150元/月
    玩家可利用此服務查詢GF帳號儲值記錄,GF帳號儲值記錄保存期限為半年,玩家調閱區間為一個月,提供方式與歷程相同,玩家可自行選擇利用EMAIL或郵件接收。

※品項1~6為原有項目修訂費用,品項7、8為新增項目。

若您對各類服務內容有疑問,建議您可利用線上回覆系統進行提問。
線上回覆系統:http://service.gameflier.com/

2011/01/10 重大提醒:遊戲使用者合約修正說明

親愛的玩家您好:

因應行政院消保會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公告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故因應現行法令,本公司將於一百年元月三日啟用新版使用者合約,其合約內容說明如下。

新仙境傳說Online、三國群英傳Online、完美世界Online、新武林外傳Online、天龍八部Online、
誅仙2 Online、風火之旅Online、仙劍Online、夢幻龍族Online、風色幻想Online、神鬼奇兵Online、劍俠世界Online、尬舞Online、風色英雄傳Online適用:
【XX Online 使用者條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XX Online」(以下 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 期查閱!

第一條 .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XX Online」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 類標準下之「普遍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XX Online 」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 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已構成違約事由,乙方得解約回收其遊戲帳號。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將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 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九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甲方可自行設定使用號碼無需支付撥打費用,惟變更設定需酌收處理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第十八條 .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一條 .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五條 .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六條 .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註)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必要成本計算方式為實體通路(如:便利商店、3C賣場及經銷商等可取得實體商品之處所)35%;虛擬通路(如:網路或電信業者等小額付費、信用卡、ATM等僅獲得序號之方式)20%。

第二十七條 .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乙方擁有「XX Online」在區域內 ( 僅限於台灣、香港、澳門 ) 的獨家代理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九條 .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二之天Online、十二之天貳Online適用:
【XX Online 使用者條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XX Online」(以下 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 期查閱!

第一條 .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XX Online」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 類標準下之「輔導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XX Online 」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 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第五條 . 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已構成違約事由,乙方得解約回收其遊戲帳號。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將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 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 .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 .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九條 .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甲方可自行設定使用號碼無需支付撥打費用,惟甲方若需變更設定需酌收處理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 .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第十八條 .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一條 .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五條 .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六條 .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註)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必要成本計算方式為實體通路(如:便利商店、3C賣場及經銷商等可取得實體商品之處所)35%;虛擬通路(如:網路或電信業者等小額付費、信用卡、ATM等僅獲得序號之方式)20% 。

第二十七條 .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乙方擁有「XX Online」在區域內 ( 僅限於台灣、香港、澳門 ) 的獨家代理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九條 .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嗜血DNA Online遊戲適用:
【XX Online 使用者條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XX Online」(以下 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 期查閱!

第一條 .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XX Online」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 類標準下之「限制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XX Online」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 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第五條 . 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已構成違約事由,乙方得解約回收其遊戲帳號。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將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 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 .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 .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九條 .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甲方可自行設定使用號碼無需支付撥打費用,惟甲方若需變更設定需酌收處理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 .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第十八條 .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一條 .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五條 .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六條 .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註)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必要成本計算方式為實體通路(如:便利商店、3C賣場及經銷商等可取得實體商品之處所)35%;虛擬通路(如:網路或電信業者等小額付費、信用卡、ATM等僅獲得序號之方式)20%。

第二十七條 .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乙方擁有「XX Online」在區域內 ( 僅限於台灣、香港、澳門 ) 的獨家代理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九條 .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天使之戀Online、信長之野望Online、劍俠情緣2 Online、魔卡英雄Online、WEB三國、怪獸阿GOGO、彈彈堂、WEB炎龍騎士團、WEB棒球、寵物島、縱橫天下適用:
【XX Online 使用者條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XX Online」(以下 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 期查閱!

第一條 .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XX Online」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 類標準下之「普遍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XX Online」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 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第五條 . 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已構成違約事由,乙方得解約回收其遊戲帳號。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將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 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 .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 .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九條 .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未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

第十條 .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第十八條 .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一條 .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五條 .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六條 .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註)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必要成本計算方式為實體通路(如:便利商店、3C賣場及經銷商等可取得實體商品之處所)35%;虛擬通路(如:網路或電信業者等小額付費、信用卡、ATM等僅獲得序號之方式)20%。

第二十七條 .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乙方擁有「XX Online」在區域內 ( 僅限於台灣、香港、澳門 ) 的獨家代理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九條 .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星光大牌咖遊戲適用:
【XX Online 使用者條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XX Online」(以下 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 期查閱!

第一條 .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XX Online」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 類標準下之「普遍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XX Online」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 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第五條 . 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已構成違約事由,乙方得解約回收其遊戲帳號。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將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 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 .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 .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九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未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

第十條 .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七條 .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第十八條 .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一條 .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

2 thoughts on “遊戲新幹線 加值服務費用調整說明

  • 2010 年 12 月 23 日 at 1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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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安全鎖新增修改-原150元調整為200元—>這應該是指初設定是不用處理費,而這項服務也是免費,但如果設定後要再新增或修改,才要收取新增或修改的費用,原本的手續處理費是150元調為200元,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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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年 12 月 23 日 at 11:09:55
      Permalink

      政府好像要修法
      業者要免費提供相關的安全機制
      不然一天到免被盜寶~煩都煩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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